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鹰潭市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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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鹰潭市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6〕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鹰潭市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一日

  

  鹰潭市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查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案件的查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据《条例》对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立案

第四条 管理中心通过检查、群众举报、信访等途径发现有违反《条例》行为的单位,由管理中心派员开展初步调查。

  第五条 经初步调查,发现有以下违反《条例》行为的单位,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管理中心批准立案。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未进管理中心专户自行管理的;

  其它违反《条例》行为的。

  第六条 《立案审批表》应当说明的事项:

  单位基本情况;

  案由;

  基本事实;

  执法人员意见;

  管理中心意见。

第三章 调查

  第七条 管理中心指派两人以上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要求其回避;是否回避,由管理中心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和现场笔录等证据。

  第九条 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填写《调查终结报告》,报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审议。《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执法人员签名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条 管理中心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对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处罚不当的,要求执法人员修改;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执法人员补充调查;

  (四)程序不合法的,要求执法人员纠正;

  (五)超出管辖权限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管理中心名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反《条例》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构成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决定处罚前,由执法人员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报管理中心批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第五章 送达

第十四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收,执法人员应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决定书留置当事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到指定的银行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应纳入财政专用帐户,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符合听证范围要求听证的,按照《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管理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管理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妨碍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管理中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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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日

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淮安旅游品牌创建,繁荣淮安地接旅游市场,促进淮安旅游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结合淮安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二条 奖励的评审和授予由淮安市旅委组织实施。奖励费用从市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奖励:

1 、凡当年国际旅行社由入境接待社升格为出境组团社,可一次性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凡当年新批的国际旅行社或由国内社升格为国际社的,可一次性获得10000元人民币奖励。

2 、凡组织外市游客乘专列来淮旅游的(600人、来淮二日游、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四个),对地接社按每列20000元予以奖励;组织外市大型汽车团来淮旅游的(400人、来淮二日游、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四个),对地接社按每团10000元予以奖励。

对当年经市旅游局考核地接人数在2000以上、进入全市地接排名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人民币奖励。

3 、凡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获得30000元、10000元人民币奖励。

4 、凡当年被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点)的,可分别获得50000元、30000元、5000元人民币奖励。

5 、凡当年被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可获得10000元人民币奖励。

6 、凡当年被批准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可分别获得50000元、30000元人民币奖励。

7 、对具备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50种以上、正常经营两年以上并与10家以上旅行社签定合作协议等条件,经市旅游局验收合格的旅游购物商店,可一次性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8 、凡当年综合考评全市前三名的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可分别获得10000元、5000元、3000元人民币奖励。

9 、对上述国际旅行社、高星级饭店、国家AAA级以上旅游区(点)、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以及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的设立和创建给予指导、帮助,贡献较大的县(区)或市直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奖励标准50%的奖励。

第四条 申请奖励,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旅游经营单位,经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旅游局(市直旅游经营单位可直接向市旅游局申请)。

2 、凡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县(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其旅游管理部门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市直主管部门,可向市旅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市旅游局。

3 、市旅游局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具体的考评细则(另定)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旅委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所发奖金由单位奖励给有功个人。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3号 决定对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 5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在调查期间内,商务部依法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等5家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2004年11月30日起生效。同日,商务部公布了本次反倾销案的最终裁定及反倾销税的征收事宜。

  2005年7月7日,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瓦尔坎材料公司在三氯甲烷价格承诺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承继的申请”,称其已于2005年6月7将三氯甲烷业务及其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申请由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履行有关价格承诺协议。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可由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继承。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8月23日起,由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继承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同日起,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中确定的美国其它公司的反倾销税率。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