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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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2006〕23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梅州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不含梅县县城)范围内(包括穿越城区的公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包干落实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城建局主管梅州市区“门前三包”工作,并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责任区内“包卫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规划城建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能负责梅州市区内“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交通、房管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六条 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范围界定: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的路牙(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临街单位有后街里弄的,包干区延伸至后街里弄的中心线。


无责任人的地段,由城市规划、环卫、工商、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做好卫生、绿化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放置垃圾;及时清除垃圾、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自备收集垃圾的容器(垃圾桶),并放置于适当位置;


(二)包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良好。及时制止和清理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人行道、走廊无晾晒衣物现象;制止和劝阻乱堆放废弃物、乱竖杆牌、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流动商贩乱摆摊设点、违章搭建和挖掘、破坏、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三)包绿化: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环境优美。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草坪、攀折树木、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八条 “门前三包”的合格标准:


(一)卫生:临街建筑物外立面、阳台等整洁美观、无污迹;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积水;保持花坛内外、树木周围及遮阳(雨)棚整洁,卫生设施完好、整洁;


(二)秩序:商业橱窗摆设整齐,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夜景灯光、遮阳(雨)棚、空调室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门楼牌匾设置规范、完好无损、用字规范;无占道生产经营、乱贴乱写、乱搭乱挂、乱摆乱放等现象,车辆按规定停放整齐;
  (三)绿化: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设施完好美观;无擅自占用、损坏绿地的行为;无向绿地内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的行为;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树上无悬挂物、无晾晒物,无人为损坏树木等现象。
第九条 机场、车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由本单位或使用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临街建(构)筑物的“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由其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分区负责,由责任人与市规划城建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未列入市“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管理的责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格式制作。签订的《“门前三包”责任书》必须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自觉缴交上门收运生活垃圾服务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产生建筑垃圾的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排放建筑垃圾,并自觉缴交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定期组织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管理单位按各自职责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责任人未执行“门前三包”责任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梅县县城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由梅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执行,其它各县(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梅州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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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 外交部 铁道部 等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3月30日,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航部门,各铁路局: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五、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卡收单业务管理,保证国际卡收单业务健康、稳固地发展,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分行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信用卡业务领域,进一步加强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接受境内、外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委托,由指定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简称收单行)和特约单位(包括营业网点及特约商户)受理银行或信用卡机构所发行的国际信用卡取现和直接购物消费业务。
第三条 发卡行是指发行国际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
第四条 收单行是指代理国际卡在境内业务的行。此处特指各地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部。
第五条 清算行是指负责为收单行向发卡行进行资金清算的行。
第六条 委托行是指委托国内银行进行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
第七条 凡欲开办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行,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管辖行审核后报经总行批准,方可正式开办业务。
第八条 各收单行要将委托行及签约的特约单位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必须贯彻“统一管理、集中清算”的原则,总行EDC自动处理系统开通后,要通过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中心集中清算。在开通前,各级行可沿用目前的手工收单方式。

第二章 代理国际信用卡的种类
第十条 根据总行与委托行签订的协议书,目前农业银行受理的国际卡包括以下几种:
1.万事达卡,是指经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 CARD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ION)认可的境内、外会员银行发行的,有红黄相叠圆圈,当中印有“Master Card”字样的商标,有激光全息防伪地球标志及该组织所规定特征的万事达信用卡。
2.威士卡,是指经威士国际组织(VISA INTERNATIONAL)认可的境内、外会员银行发行的,有蓝白黄三色横条(白色横条上有VISA字样)所组成的商标,及有激光全息防伪鸽子标志的威士信用卡。
3.大莱卡,是指经大莱信用卡有限公司认可的银行或机构发行的,有蓝银双色独特标志,注有DINERS CLUB INTERNATIONAL字样(即国际通用)的大莱信用卡。
4.运通卡,是指经美国运通公司认可的银行或机构发行的,有“百夫长”图像的独特标志,注有AMERICAN EXPRESS字样的运用信用卡。
5.JCB卡,是指经日本JCB公司认可的银行发行的有蓝、红、绿三色竖条“JCB”字样商标,有不同图案防伪技术的JCB信用卡。
6.今后根据业务的发展,增加新的卡种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第三章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必须在市场发展潜力较大、通讯条件良好的地区进行。
第十二条 收单行要有良好的办公条件,积极发展特约商户,并对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国际信用卡业务协议书。负责与委托行的业务联系,向经办的特约单位提供办理业务所必备的机具用品等。
第十三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业务的收单行,必须在当地国际业务部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四条 收单行必须配备国际卡业务专职人员,尤其要有专人负责发展特约单位及到特约单位上门收单,以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收单行的上级管辖行必须配备专人负责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管理、指导与协调工作。

第四章 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办理取现业务的行,必须通过EDC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采用人工或POS授权的行,必须是通过手工压单方式取得原始单据;使用EDC授权,其原始凭证必须是EDC自动打印单据。
第十八条 各收单行必须统一执行农业银行与委托行确定的代办手续费标准。万事达、威士、JCB卡为交易总额的1.5%,运通、大莱卡为1%。
第十九条 国际信用卡的使用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对一些开有外汇帐户,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特约商户,在报经总行批准后,允许以外币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收单行或特约单位应保留持卡人签署的取现、购货单据副本一年半,以便需要时查对。其中手工单据由收单行负责保管,EDC单据由特约单位负责保管。凡因单据在规定期限内丢失,无法进行查询、核实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单据保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收单行要积极发展特约商户,并与委托行一起做好特约单位的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收单行必须在当地国际业务部开设外汇帐户,其帐户资金余额按农业银行规定的外汇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后,止付名单由总行营业部印刷后,直接发送到各特约单位。

第五章 授 权
第二十四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授权方式分为自动授权和电话人工授权。收单行可通过EDC或POS直接取得授权(机器发生故障无法取得授权时,特约单位可将电话直接打到总行营业部,或由当地收单行转授权)。总行营业部实行24小时授权值班。目前人工授权方式有两种,即特约单位直接向境外委托行取得授权,或由当地收单行代授权,授权费用由委托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已安装国际信用卡自动授权POS的特约单位,每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授权。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安装使用国际卡授权POS的特约单位,当持卡人凭国际信用卡取现或直接购货时,其每次取现或购货的金额,超过各委托行规定的限额时,必须向委托行取得授权。
第二十七条 特约单位对持卡人所持国家信用卡产生疑问时,除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外,可向收单行或委托行的信用卡授权中心索权。

第六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八条 手工收单资金清算方式:
(一)办理万事达卡、威士卡收单业务,其资金清算可由下列委托行办理:
马婆信用卡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
海外信用卡有限公司。
各收单行可本着就近的原则,在上述委托行中自行选择。今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新的委托行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为方便各收单行的资金清算,加快清算速度,委托行可在农业银行选定代理清算行,但委托行必须在代理清算行开立一个信用卡外汇备用金帐户,用以支付收单行受理的国际信用卡款项,收单行需在代理清算行开立外汇帐户,用以进行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清算。
(二)资金清算的基本要求。
1.收单行收到所受理的国际信用卡单据后,分别将不同的特约商户总计单总额的96%划付特约商户。
收单行根据特约单位填制的总计单,填写借记通知书,将借记通知书、总计单及所附签购单、取现单航空挂号分别寄往各委托行指定地点。
2.万事达卡和威士卡将签购单、取现单的总额,按总行当日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外汇,向指定的清算行发电传索汇。
运通卡将签购单、取现单的总额,按总行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成外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和美国运通公司(香港)通过SWIFT和发电传索汇。
大莱卡将签购单、取现单的总额通过SWIFT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索汇,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以当日总行提供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美元进行清算。
JCB卡将签购单、取现单总额的97.5%按总行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日元,通过SWIFT向总行清算中心索汇。
第二十九条 EDC资金清算方式,另行规定。

第七章 风险责任
第三十条 国际卡持卡人在中国境内遗失国际信用卡,可到收单行受理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收单行受理挂失后,应立即将持卡人的姓名和信用卡卡号等内容用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委托行,通讯费由委托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由于收单行或特约单位未能按照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程序办理业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收单行或特约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收单行或特约单位因疏忽兑付了列入止付名单的国际信用卡,如持卡人仍在中国境内,可直接向持卡人追回所兑付款项;如无法追索或持卡人已离境,委托行应协助收单行追索,若追索无效,收单行或特约单位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收单行如发现并查实特约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理和纠正,直至取消该特约单位。
第三十四条 特约单位在受理国际信用卡时,对信用卡的真伪应进行严格审查,对确属无法辨认而误收伪卡、假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委托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特约单位应在30天内向收单行交单。如超过30天,收单行可请委托行办理托收,若托收无效,应由特约单位承担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为了便于总行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级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情况,各级行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情况报表”报总行信用卡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归总行信用卡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