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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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6〕93号
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外交大会于2005年6月30日通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接受书由你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经修订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将同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通过)



第二条第二款

  任何其他国家,如其参加在法律上对海牙会议的工作有重要关系,也可以成为会员。新会员国的接纳应在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政府向其他会员国政府作出提议后六个月内,经多数会员国政府投票同意后成为会员。

增加第二 A 条

  在多数会员国出席的总务与政策会议上,任何向秘书长提交了会员申请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经多数会员国的投票同意也可以成为会员。除非另行做出明确规定,本章程所指的会员应当包括上述会员组织。接纳于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接受本章程起生效。
  具备申请成为海牙会议会员资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必须全部由主权国家构成,且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海牙会议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的权限让渡给该组织,包括可就有关事项作出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决定的权限。
  提出会员申请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当在申请时提交声明,说明其成员国已向其让渡权限的事项。
  会员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当确保通知秘书长该会员组织的权限或该组织的成员的任何变动。秘书长应当通知海牙会议的其他会员。
  对所有未经特别声明或通知权限已让渡的事项,应当推定会员组织的成员国保有管辖权。
  就海牙会议面临的任何具体问题,海牙会议的任何会员均可以请求会员组织及其成员国提供该会员组织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说明。应请求,会员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当确保提供上述说明。
  当其成员国同为海牙会议会员时,会员组织与其成员国只能在二选一的基础上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分别行使会员权利。
  在其有权参加的海牙会议的任何会议中,会员组织可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数目等同于已就该事项让渡权限并在会议注册且有权表决的其成员国数目。会员组织行使表决权时,其成员国不再行使其自身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完全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某一范围的事项的权限让渡给该组织,包括可就有关事项作出对其成员国有约束力决定的权限。

第 三 条

  总务与政策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负责海牙会议的工作。理事会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会议。
  该理事会通过指导一个常设事务局的活动实行其职能。
  理事会对所有将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审查,并可以自由决定对这些议题应采取的行动。
  为促进国际私法的编纂,依据一八九七年二月二十日国王敕令而设立的荷兰常设政府委员会应当与海牙会议会员协商后决定每届外交大会的日期。
  由常设政府委员会请求荷兰政府召集各会员。常设政府委员会主席主持海牙会议外交大会。
  会议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外交大会。
  如有必要,理事会经与常设政府委员会协商,可以请求荷兰政府召开特别外交大会。
  理事会可以就与海牙会议相关的其他任何事项与常设政府委员会协商。

第 四 条

  常设事务局设于海牙。它由荷兰政府根据常设政府委员会提名任命的一名秘书长和四名秘书组成。
  秘书长和秘书必须具有适当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于他们的任命需要考虑地域代表性及法律专业的多样性。
  经与理事会协商后并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秘书的人数可以增加。

第 五 条

  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常设事务局负责:
  (一)准备并组织海牙会议外交大会和理事会及任何特别委员会会议;
  (二)上述外交大会和会议的秘书处工作;
  (三)在秘书处活动范围内的所有任务。

第 六 条

  为便于海牙会议会员与常设事务局的联系,各会员国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国家机构,各会员组织应当指定一个联络机构。
  常设事务局可以同所有指定的机构和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联系。

第 七 条

  外交大会以及在两届外交大会间隔期间,理事会可以成立特别委员会起草公约或者研究所有海牙会议宗旨范围内的国际私法问题。
  外交大会、理事会与特别委员会应当尽最大可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工作。

第 八 条

  海牙会议预算支出应当由海牙会议会员国按比例分摊。
  会员组织不被要求在其成员国负担之外承担海牙会议的年度预算费用,但为补足因其会员资格支出的额外行政费用,会员组织应当缴纳一定费用,数额由海牙会议与其协商后决定。
  任何情况下,理事会及特别委员会代表的旅费和生活费由其代表的会员负担。

第 九 条

  海牙会议的预算每年提请各会员国驻海牙的外交代表理事会批准。
  这些代表也应当在各会员国中分配根据该预算其应承担的费用。
  各国外交代表应在荷兰王国外交大臣主持下开会讨论此事。

第 十 条

  海牙会议的外交大会和特别外交大会的费用由荷兰政府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代表的旅费和生活费均由会员负担。

第 十二 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总务与政策会议的会员国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
  上述修改应当自三分之二会员国根据其各自国内程序同意后三个月起对全体会员生效,但生效期限不早于自通过之日起九个月。
  第一款所指的会议可以以协商一致方式改变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第 十三 条

  本章程的规定将以条例补充,以便执行。条例由常设事务局制订,并提请外交大会、外交代表理事会或者总务与政策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第三款

  在接纳新会员时,荷兰政府应当将该新会员的接受声明书通知所有会员。

第十五条第二款

  退出的通知应在海牙会议财政年度终结前六个月送交给荷兰王国外交部并于该财政年度终结时生效,但只对作出该通知的会员有效。

  约尾:
  本章程的英文本和法文本,于二○○ 年 月 日修订,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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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2日,新闻出版署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常备图书目录》为第一批,以后各批将陆续下达。
二、第一批书目主要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请人民出版社、中国印刷公司、新华书店总店切实做好出版、印刷和征订发行工作。各地新闻出版局接此通知后,亦应采取措施,组织有关出版社和发货店加强宣传征订。希望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争取尽快出书陈列,供应读者。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望随时报告我署。
附件:1、《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
2、《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附: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典著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50卷) 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4卷) 人民出版社
《马列著作选读》(4册) 人民出版社
《资本论》 马克思著 人民出版社
《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著 人民出版社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恩格斯著 人民出版社
《列宁全集》(1-60卷中文第2版) 人民出版社
《列宁选集》(1-4卷) 人民出版社
《国家与革命》 列宁著 人民出版社
《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 列宁著 人民出版社
《毛泽东选集》(1-4卷1991年第2版) 人民出版社
《毛泽东著作选读》(上、下册) 人民出版社
《矛盾论》 毛泽东著 人民出版社
《实践论》 毛泽东著 人民出版社
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著作
《周恩来选集》 人民出版社
《刘少奇选集》 人民出版社
《朱德选集》 人民出版社
《邓小平文选》(1938-1956) 人民出版社
《邓小平文选》(1975-1982) 人民出版社
《邓小平同志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人民出版社
《陈云文选》(1926-1949) 人民出版社
《陈云文选》(1949-1956) 人民出版社
《陈云文选》(1956-1985) 人民出版社
《李先念文选》(1935-1988) 人民出版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的大会上的讲话》
(江泽民同志讲话) 人民出版社
《宋庆龄选集》 人民出版社
三、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重要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人民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章程》 人民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
历史问题的决议》 人民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1921-1949) 人民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1919-1990) 人民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 人民出版社
《十法一例汇集》 人民出版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的重要文件》 人民出版社
四、中国语文工具书及其它工具书
《中国大百科全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辞海》(1-3册)或(缩印本) 上海辞书出版社
《辞源》(1-4册)或(合订本) 商务印书馆
《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
《新华字典》(重排本) 商务印书馆
《汉语大字典》 湖北、四川辞书出版社
《汉语大词典》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新编小学生字典》 人民教育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集》 地图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省地图集》 地图出版社
《世界地图集》 地图出版社
《新英汉辞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
《汉英词典》 北京外语学院英语系编 商务印书馆
《大俄汉词典》 黑龙江大学俄语系词典编辑室编 商务印书馆
《汉俄词典》 上海外国语学院汉俄词典编写组 商务印书馆
《现代日汉大词典》 宋文军主编 姜皖成主编 商务印书馆

附: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满足广大读者最基本的阅读需求,由新闻出版署颁布常备书目,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各有关出版社、新华书店、书刊印刷厂和印刷物资部门执行。
一、常备书目的主要范围: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典著作,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著作,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重要文献,思想理论教育读物,中外文学、历史著作,基本的中国语文工具书和其它工具书。
二、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新华书店中心门市部要全部陈列,保证供应;其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华书店的中心门市部要大部陈列,保证供应。自治区首府新华书店应补充相应的民族文版。
三、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出版社要及时作出安排,印刷厂要优先印制,印刷物资部门要保证纸张和其它物资的供应,并保证要有较高的出书质量。
四、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发货店要及时收货、发运,对销售店的添货,要及时、优先办理;承担常备书销售任务的门市部必须认真做好陈列、销售和添货工作,保证常备常销。
五、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出版社和发货店要做好备货工作,社店双方共同储备;常备图书由新华书店包销,进、发实行包销折扣;出版社可以办理零售和邮购,但不得搞批发。
六、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把这项工作作为有关出版、印刷、发行、物资部门承包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奖罚。


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三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建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2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划给省商业厅。

 (二)划入的职能

 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的职能。

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善政府投资体制,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定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全省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报告。

 (二)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全省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和相关金融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物价宏观调节和政策建议。

 (四)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措施;安排省和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承担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

 (六)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平衡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协调工业布局,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研究拟定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协作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实施辽西北开发和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和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制定省级战略物质储备计划,协调全省粮食、棉花、石油等重要商品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拟定和参与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衔接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

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粮食局、省物价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后勤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信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省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调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参与、协调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联系、指导县区发展和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全省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宏观调节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 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应对预案和调控建议;研究分析消费领域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调控消费需求总量及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省级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全省经济信息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 监测分析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具体措施;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提出省本级财政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安排省本级财政性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和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方向。

  (七)国外资金利用处(外事处)

 研究制定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联合发布省内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负责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工作;协调安排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协调全省扩大利用外资有关优惠政策工作;负责机关的外事工作。

  (八)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

 组织拟定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编制全省环境(生态)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安排全省重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项目;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规划,协调推进全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行动;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协作的重大问题;编制扶助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负责实施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循环经济促进工作及绿色援助计划项目的实施。

 (九)农村经济处

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及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有关项目;承担农业区划工作。

  (十)能源处

 研究和监测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定全省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规划大中型能源项目布局和建设,审核下达政府能源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能源节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协调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发展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 研究全省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交通运输各行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核下达政府性交通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拟定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负责协调全省机场发展建设等重大问题,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  (十二)工业处(稀土办公室)

 研究提出全省工业经济及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重大相关建设项目,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负责全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监测分析全省工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状况,提出政策建议;承办省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并组织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推动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衔接平衡全省高技术产业、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信息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安排信息产业基本建设项目;优化配置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协调组织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

  (十四)社会发展处

 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新闻出版等发展政策;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研究全省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  (十五)经济贸易处

 研究提出全省内外贸发展战略,监测分析国内外和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省内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负责全省再生资源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的安排;负责省级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指导监督省级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安排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  (十六)财政金融处

 研究和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对全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建议;提出全省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性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根据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提出全省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物价宏观调节的政策建议;综合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衔接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

  (十七)服务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服务业主要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组织制定与实施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重

大项目;监测、预测全省服务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 (十八)人事教育处

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人事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与省经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省经委继续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有关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对需国家审批和投资支持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有关基本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技术改造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有关职责分工。

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 2外商投资管理。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商业厅等部门拟定并联合发布。

 3境外投资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原油、矿山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和上报;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初审上报。

  (三)保留重点工程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略

(四)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