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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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1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我区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在部分厅局和地州市开展了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为使公文无纸化传输管理和应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将《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以下简称: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是指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通过网络进行公文的电子化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所有应用单位。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实施适用于本地公文无纸化传输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枢纽,纵向联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通过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延伸联接到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横向联接自治区领导机关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疆单位及自治区国有大型企业。
第五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在电子政务专网未采取网络加密措施或应用终端安装加密保护设备前,仅限于非涉密公文传输。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正式公文是指:发送方按文件规范标准发送、接收方能够按标准打印出带发送方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公文。本规定正式施行后,接收方按规定接收并打印出的文件等同于发送方的正式文件。
第七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为技术管理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为应用管理部门。各应用单位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端由办公室(厅)负责管理,电子政务技术机构负责技术保障和应用支持。
第八条 自治区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按照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充分考虑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联接的标准和兼容性,规划建设覆盖所属部门和县(区)市政府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室(厅)为系统应用管理部门,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为系统技术管理部门。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九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使用只限于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发文关系的单位。需新建发文关系的单位,须先向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审核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组织和指导,接入政府公文传输系统。
第十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所需设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统一购置、安装、维修、管理。使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指定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障机构联系维修,严禁自行维修和到其他维护机构维修。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密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各应用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二条 各单位办公室(厅)主任为政府传输系统有关工作的具体管理者,还需指定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应用、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电子政务专用短信系统,以保障政府公文传输工作的应用,并为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各地、各单位公文接收处理工作岗位统一配置移动短信终端,作为具体工作人员的专用通信工具。政府办公厅传输重要公文通过短信通知接收方收取;应用单位之间,相互传输公文也可通过短信或通话方式通知接收方收取。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应用的范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内部明电)、会议通知;各地州市、各厅局上报政府的文件;各地州市、各厅局、各授权应用单位之间往来的正式公文。
第十五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应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系统新增发送业务,须征得接收方同意。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发送方可通过系统授权,控制接收方打印正式文件(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份数。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普发至县级的文件,可授权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县(市)数量,打印正式文件并转发所辖县(市);各州(地、市)在具备条件时也可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直发到县(市)。
第十八条 公文发送方在应用过程中,要根据文件主、抄送单位,准确选择接收方,认真检查发送情况,确保发送成功,并及时检查接受方签收信息。如因发送方未认真检查发送情况,造成公文错发、漏发的,由发送方负责。
第十九条 对紧急的公文,发送方应通知接收方及时接收办理。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的及时传输办理和节假日期间通信畅通,各应用单位公文收发人员专用通信工具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以保障公文的及时接收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用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计算机在正常工作日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各应用单位收到公文接收提示后必须在4小时内签收,以便发送方确认。因接收方未按要求及时开机、处理,造成公文延误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接收和处理公文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定期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各应用单位如遇设备、线路故障和停电等情况无法收取公文时,要及时告知自治区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和公文发送方。
第二十三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正常应用所需的日常经费开支(公文打印纸、彩色激光打印机硒鼓等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专用通信工具使用费用等),由各应用单位自行核算并列入行政开支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严禁利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各应用单位选定1名以上具体管理、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备案,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人员变动,各应用单位要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备案。非经本单位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公文传输操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登记注册口令、签收操作员名等由各单位自行设置、管理。系统应用单位名、口令和系统登记注册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统一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向各应用单位配发、安装病毒防火墙,各应用单位要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各种移动存贮介质,在未排除病毒之前,不得在系统中运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指标和配发的电子印章、密钥U盘属机密资料,要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批准,装载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自行安装非统一装备的软、硬件。
第二十九条 各应用单位安装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因自行安装非统一配置的软件,引发病毒和导致系统故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监督执行,并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政府办公厅不再发送可以通过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非涉密纸质文件、内部明电、会议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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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朱永是某小区内的居民,承租了房管局的公房3间计65平米,该房由朱永及其妻子刘芳和儿子朱麟共同居住。朱永患有精神病,一直在家中养病。2002年12月5日,某拆迁公司要拆迁这片平房盖楼房,便与朱永签订了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拆迁公司为朱永安置现房两居室楼房一套,居住面积45平米,并一次性支付给朱永异地安置补助款3万元,朱永一家在一个月内搬家腾房,双方还在协议中就拆迁安置中的其他事情作了规定。协议签订后,朱永从拆迁公司领取了补偿款3万元。在朱永和妻子刘芳商量搬家事情时,刘芳才得知此事,她认为拆迁公司给自己家安置的房太远,并且朱永也没和自己商量,所以不同意搬家,而朱永告诉她已和拆迁公司签了协议,必须得搬家了。刘芳便找到拆迁公司,说自己对搬家的事情一点都不知道,并且自己的丈夫患有精神病,所以要求与拆迁公司重新签订拆迁协议,但拆迁公司不同意重新签订,认为刘芳的丈夫签协议时神志非常清楚,并且已领走了补偿款,仍要求刘芳按协议的规定搬家。刘芳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朱永与拆迁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
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朱永属间歇性精神病人,确实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单独实施订立拆迁协议这样的民事活动,最终判决拆迁公司与朱永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朱永返还拆迁公司的补偿款3万元。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第61条同时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朱永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应当征得其妻子同意或由其妻子代为进行。

作者:张晓红 单位: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 邮编:100013



关于革命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等


关于革命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内务部/卫生部


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
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麻风病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开支划分问题,过去曾作过一些规定。由于有些规定比较复杂,有些规定又有重复,以致各地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病人,便于分工管理起见,经我们三部研究,特规定如下:
一、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经费开支问题。在乡三等革命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和疾病医疗,现行规定是:伤口复发医疗费由民政部门开支,疾病医疗则由卫生部门减免。为了便利病人及时治疗,今后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医疗费和疾病医疗减免,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开支。具体结算
报销手续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卫生部门协商确定。
二、复员军人在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减免问题。现行规定: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在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治疗,门诊挂号费免收,门诊治疗的困难补助由民政部门开支,住院时的医疗减免则由卫生部门开支。为了简化手续,今后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在卫生部门所属
医疗机构治疗,门诊挂号费免收,门诊和住院治疗时的减免,统一由卫生部门负责开支。
三、麻风病人经费开支问题。收容治疗退伍义务兵的麻风病员所需的费用,一九五八年五月三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曾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经费中开支。为了进一步日确起见,现规定:因患麻风病退伍的义务兵的医疗费用,应实行收费、减
费和免费的原则,必须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卫生部门开支。生活困难补助仍由民政部门开支。
现有麻风村的医药补助费,由卫生部门开支;属于生活困难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开支。麻风村的隶属关系,仍维持现状。
以上改进办法从一九六五年起实行。



196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