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质函[2005]2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和对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
(二)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必须节能50%的设计标准;
(三)总结各地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等;
(二)地级以上城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2003年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
(三)《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
(四)《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地方实施细则或规程。
四、检查时间
建筑节能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2005年8月下旬至10月下旬)。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见“检查依据”),对本地区所有新建建筑进行自查,并于2005年11月10日前将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第二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时间为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在各地自检的基础上,我部将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督查。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各地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抽取一定比例的工程等方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及时进行整改;
(三)各地在检查中,应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检查之后,应在省级主要报刊上刊登各城市建筑节能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广泛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规范新建住宅防卫措施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规范新建住宅防卫措施规定
[市人民政府66号令]
[2000-04-05]
为规范城市新建住宅的安全防范措施,创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使居住小区的景观协调、统一,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建住宅防卫措施规定如下:
一、城市新建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应设置防卫栅栏。
设置范围:
1、底层外窗和阳台门;
2、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的门和窗;
3、公用上人屋面上的门和窗;
4、入口雨蓬两侧阳台窗户。
二、所安装的防卫栅栏不得设于窗外,应将防卫栅栏设在双层窗的中间或单层窗的里侧。
三、每栋住宅楼防护栅栏的材料,色彩、形式应统一,美观大方、坚固安全。
四、防护栅栏的设计、安装应与主体建筑一并完成和验收使用,所需费用应计入工程总成本。
五、防卫栅栏须经市安全防范管理部门认定,禁止使用未经认定的产品。
六、住宅的楼梯间、内走廊等公共部位应设楼道灯,并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七、新建住宅不按本规定设置防卫栅栏的一律不得验收,由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提出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者,每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住户进户后,不得擅自拆改防卫栅栏,否则,除责令限期恢复原样外,每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计划和规划部门应把规范新建住宅防卫措施纳入工程预算和建设规划。
九、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在3--5年内逐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予以改造和完善。
十、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市建委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