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46:42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五)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课题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项目储备、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编制、咨询、评估和报批,建设资金的筹措,以及属于项目前期工作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前期办)。
市前期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提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三)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四)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有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系省、市有关部门,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论证,综合汇编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两型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分类及入库规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类项目、产业发展类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项目。
⒈ 交通类:规模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民航机场、港口航道等项目。
⒉ 能源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等项目。
⒊ 城乡建设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水利工程、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
⒈ 农业类:规模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⒉ 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项目。
⒊ 现代服务业类:规模总投资额1.5亿元以上的旅游、物流、商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规模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民生工程等项目。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一条 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市下年度的重大前期项目。中央在潭单位投资项目,民营、外资项目,跨行业、跨地区投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直接报送。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建地址、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项目已完成的前期工作;
(四)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目标;
(五)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年下半年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一次微调。
第四章 前期推进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相关程序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及工程勘察;
(六)项目招投标;
(七)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编制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三)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四)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工程勘察;
(五)项目招投标;
(六)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三)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工程勘察;
(四)项目招投标;
(五)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批,统筹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可能的审查,参与审批概算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服务、土地征收报批等相关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等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审查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七)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提出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  
(八)市经信委、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国资、房产、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推进前期工作,暂时没有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由有关县(市)区、园区、示范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前期工作。
第五章 前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实行无缝对接。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拟建的重大建设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每月2日前向市前期办报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月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以工作简报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市前期办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级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参加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督查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的增长逐年增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确保重点”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它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市前期办根据年初下达的工作任务,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对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争取进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库的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平时的前期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进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06〕54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1991年4月1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速医药标准的制、修定,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标准化工作发展,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包括标准化优秀项目奖和标准化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标准化优秀项目奖的评奖范围:
技术标准:
按计划要求完成的,经批准、发布的,且实施半年以后的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及容器、制药用原料(中间体)和辅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
(一)有关标准化基础理论、发展趋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二)在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收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咨询服务工作中提出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三)为制定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技术和检测仪器;
(四)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所做的分析验证研究报告。
第四条 标准化先进工作者的评奖范围:
从事医药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管理以及在医药行业标准化领域中活动的一切工作人员。
第五条 医药标准化优秀项目奖分为四等,按项目的标准化工作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医药标准化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分三等。评奖条件有:
(一)从事标准化工作,在执行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推动和促进医药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面起积极作用;
(二)努力实施国家、行业标准化工作计划,注意加强标准化管理,积极组织所属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工作和有关标准化科研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标准,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的标准起草工作;
(三)积极收集、整理、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主动提供和推广国内外标准技术资料,认真做好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积极承担国家、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并认真做好调访、试验验证等工作,努力改进技术,提高标准的水平。
根据评奖条件,按照工作成绩、工作水平、贡献大小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申报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应填写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申报表(详见表1和表2)一式三份、附件一式三份。
申报技术标准奖励的附件为:
(一)标准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总结;
(四)标准实施效果的说明。
申报标准化科研成果奖励的附件为:
(一)科研设计任务书;
(二)论文或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研制总结;
(三)成果鉴定(或评议)证书及鉴定、(评议)意见;
(四)成果应用效果的说明。
申报标准化先进工作者奖励的附件为:
(一)事迹介绍;
(二)必要的附件或说明。
第八条 医药标准化评奖程序:
(一)申报医药标准化奖励由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申报,并对申报的奖励对象进行初审,提出本地区申报对象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
(三)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评定奖励等级;
(四)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核准、授奖。
第九条 医药标准化奖励工作每年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标准化主管部门,在8月底前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授奖项目有异议者,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反映,国家医药管理局应对反映情况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或个人如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医药管理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标准项目和标准科研成果可申请上述奖励,申请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获奖的对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或奖品,每次获奖的名额视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技术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受奖所得奖金,由受奖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参加制定、研究的集体或个人;标准化先进工作者所得奖金发给个人。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和标准化先进工作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和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医药标准化优秀项目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
------------------------------------------------------------------------------------
|标准编号和项目名称: |
|--------------------------------------------------------------------------------|
| 任务来源 | |工作起止时间| |
|------------|------------------------------------------|----------------------|
|主要完成者 | (按贡献大小依次填写,最多5人) | 申报 | |
|姓名、职称和| | | |
| 从事专业 | | 等级 | |
|--------------------------------------------------------------------------------|
|申报理由:(本栏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
| 注:项目填写提纲 |
| (1)当前国内外同类标准或研究课题概况; |
| (2)标准项目和标准化科研成果的技术水平评价; |
| (3)项目或成果实施和应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
|--------------------------------------------------------------------------------|
|过去得奖情况(发奖单位、时间,受奖等级、金额): |
|--------------------------------------------------------------------------------|
|附件目录: |
|--------------------------------------------------------------------------------|
|申报单位意见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省、市、区医药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评审小组意见: |
------------------------------------------------------------------------------------
附表二
医药标准化先进工作者奖励申报表
------------------------------------------------------------------------------------
|申报单位: |
|--------------------------------------------------------------------------------|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职务 | |
|--------|------------|--------------|--------------|--------|--------------|
| 职称 | | 文化程度 | |所学专业| |
|--------------------------------------------------------------------------------|
|主要事迹:(本栏不够另附页) |
|--------------------------------------------------------------------------------|
|过去得奖情况(发奖单位、时间,受奖等级、金额): |
|--------------------------------------------------------------------------------|
|附件目录: |
|--------------------------------------------------------------------------------|
|申报单位意见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省、市、区医药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评审小组意见: |
------------------------------------------------------------------------------------


蚌埠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 号


《蚌埠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项目和行为,是指市本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履行批准、审核、认可、同意、登记、备案等手续的项目和行为;转日常工作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不作为行政审批对待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必须坚持合法、合理、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所属各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市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法制部门不定期对行政审批项目依法提出取消、调整(包括分立、合并、变更等)、增加的意见,及时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不得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受理。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同意,不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由行政审批机关相对集中在本机关一个内设科室统一受理。
第七条 转日常工作项目一般可不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由行政审批机关相对集中在本机关一个内设科室统一受理;确需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凡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转日常工作项目,应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非经批准不得从市行政服务中心退出;需要退出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机关不得变通方式继续审批。
第九条 市政府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决定改变管理方式,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移交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受理的,行政审批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及时移交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受理。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要求依法增加行政审批项目的,应当提交设立该行政审批的上位法依据及其受理方式、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等方面材料,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一律公开进行。行政审批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项目服务告知单》,将下列内容在受理窗口予以公示: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设定该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该项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该项行政审批具体、详细的操作流程;
(五)依法应予提交的必不可少的依据和材料;
(六)承诺给予办结的期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将行政审批项目的资料审查、文书表格发放、书面批复或答复、签字盖章、证照颁发、经费缴交等办理环节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完成。
第十三条 有关企业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一个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同时协调其他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分工协作、交叉运行、联合办理,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办结。
第十四条 长期无办件或办件很少的冷背行政审批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设立预约窗口,与申请人提前约定受理时间,按时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等的行政审批,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未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转日常工作项目,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审批方式,且能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即可达到规范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制定具体监管措施,不再实施书面审批;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审批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操作规则和审批程序,公开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必须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必须及时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事项属转日常工作项目,行政审批机关认为不需要实施书面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不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就规范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事项的活动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在公示范围内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一)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办理程序简单的,授权服务窗口当场办结;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结期限的,在法定的最低期限内办结;
(三)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办结期限,虽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但办理程序较复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行多环节审核、现场勘测等实质性审查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活动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依法需要转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负责全程办理,所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由各行政审批机关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需要超时办理的,应于期满前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批准。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的一个内设机构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审批事项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监督检查中的过错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中心的行政审批和转日常工作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并就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审批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行政审批机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审批和转日常工作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不当的行政审批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机关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不执行本办法或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责令该行政审批机关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增加、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增加审批环节、附加前置条件)或继续执行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应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拒不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已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和转日常工作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退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
(三)对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和转日常工作项目,没有相对集中在本机关一个内设科室统一受理的;
(四)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六)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七)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八)擅自截留、滞留甚至丢失申报材料,影响正常审批的;
(九)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申请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十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的;
(十二)不履行审批事项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本机关不再实施书面审批的转日常工作事项放弃监管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触犯前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投诉、查实下岗制度;违规违纪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蚌埠市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试行办法》(蚌〔2003〕3号)的规定引咎辞职;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并依法追究该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取消该部门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