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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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4-04-07

教职成厅[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适应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市交通学校等77所中等职业学校、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等63所高等职业院校与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等318个企业单位(附件3)合作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

     2.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

     3.承担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名单

     4.汽车维修行业人力资源需求及对职业教育要求的研究报告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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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民政部


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1993年5月6日部长办公会通过)

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一、新闻发布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一要稳定、二要鼓劲”的原则,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新闻媒介介绍我国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民政事业改革开放及发展情况,扩大民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唤起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关心支持民政工作,进一步促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民政工作的重大决定和改革措施;
2.有关民政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情况;
3.民政部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
4.与民政工作有关的国内较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5.民政工作的改革成果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6.国内外关注的民政工作有关问题;
7.其他有必要发布的事项。
三、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1.重大的需向国内外发布的内容,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发布,部新闻发言人和业务司的有关领导参加并回答记者提问。
2.重要的需要新闻媒介宣传的内容,由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视内容决定可否邀请外国记者参加),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主管业务司领导参加并回答记者提问。
3.随时接待中外记者来访,根据记者提出的问题,由新闻发言人或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回答问题。
四、新闻发言人由部办公厅主任担任。新闻发布的具体组织、接待工作由办公厅宣传处负责。宣传处要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经常沟通情况,保持联系。
五、新闻发布的书面材料由主管业务单位准备,经新闻发言人审核后,报主管部长审定。书面材料包括:(1)新闻发布稿及有关背景材料;(2)有关问题的答问口径。
六、为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的计划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职业务和工作的一般规律,会同办公厅共同制定好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各单位的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临时需要发布的事项,可随时组织安排。
七、新闻发布是一项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内外有别”、“注重实效”的原则,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府[2003]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 四月二十九日

        
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


  为鼓励各类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符合《劳动法》规定用工要求的,且持有集美区农业户籍人口。


  二、奖励对象:


  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各类企业。


  三、奖励标准:


  1、企业每吸纳一名未持有劳动部门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由区财政给予招工的企业300元的培训补助;各类培训机构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其培训费用由区财政补助每人不高于300元,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位农村富余劳动力只享受一次培训补助(含对招工企业的补助)。


  2、凡经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其职业介绍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


  3、新招用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占企业当年度新招人员25%以上的;或年末企业在册职工总数中,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占10%以上的,以企业在原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基础上实际增加人数(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计算;每增加一人给予企业300元奖励。


  四、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的认定:


  以被用工者与企业签定经区劳动部门审定的《劳动合同》和企业申办的社会保险帐户为确定依据。


  五、审核:


  由企业(每年度元月份)向区经贸发展局领取审批表填报,送区经贸发展局汇总。区农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和经贸发展局会同审核。


  六、资金:


  由区财政专项拨付。


  七、其他事项:


  1、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都必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招收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与外来工同样的社会保险政策。


  2、企业招收本区城镇居民就业的可参照享受培训费补助和奖励。


  八、本办法由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暂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