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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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2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号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省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北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内河通航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及相关作业

第四条任何船舶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五条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经营人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地防治水域污染措施,避免货物散落污染水域。发生货物散落污染水域的,应当迅速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在沿海通航水域运输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抵达目的港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污染物清除单位签订污染物清除作业协议,保证在发生污染事故后能够及时、有效地清除污染物。

第七条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经营人在进行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安排具有相关知识及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作业。在进行油类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布设围油栏,并严格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不得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委托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

第九条在沿海通航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十条运输油类货物船舶的供受油作业必须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进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域污染措施。

每年6月20日至9月10日在秦皇岛市沿海通航水域,禁止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除运输油类货物船舶外,船舶的供受油作业必须在码头进行。

第十一条码头、水上装卸设施、船舶修造厂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配置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设施,确定人员维护管理,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和过驳,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其作业人员应当经过防治船舶污染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三条沿海通航水域一百五十总吨以上运输油类货物的船舶和四百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满一百五十总吨运输油类货物的船舶和不满四百总吨的其他船舶,应当配置与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或者储存设备和器材。

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配置与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船舶应当将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及时进行分类和收集,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放置到码头设置的接收设施,由码头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接收处理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并将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航水域的船舶采取禁止排放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措施。

第十六条在船舶修造作业过程中,船舶修造厂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

船舶修造厂利用船坞修造船舶的,在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十七条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工作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水域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因船舶污染水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设置在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反应机构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船舶修造厂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止水域污染的应急计划,配置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建立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在发生水域污染事故后,依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水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损害扩大的措施。

第二十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重大污染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船舶、有关单位和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多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水域重大污染损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水上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和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二)水上装卸设施,是指水上各种固定或者浮动的用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建筑、装置和平台。

(三)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是指与船舶有关的码头和水上装卸设施的货物装卸,水上过驳,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处理,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四)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有关作业向水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油类(含类油物质)、油性混合物、货物残余物、船舶洗舱水、生活污水、污压载水、废气等。

(五)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以及《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设备与构造规则》规定的物质。

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水上浮动设施污染水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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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江新区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淞江新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淞江新区的建设管理,把淞江新区建设成为漯河市面向新世纪的多功能、综合性的新城区,保证淞江新区规划的实施,规范管理行为;本着为建设单位服好务,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漯河市淞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淞江新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新区范围西起郾城祁山路东至泰山路,南起淞江路北至新北环路,总面积2.2平方公里。
  第三条 淞江新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对本区内的各项建设实施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向管委会派驻人员代表本部门履行部门职责,行使行政审批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有权对管理部门的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检举。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出选址申请,管委会初步审查后报规划联席会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批项目可研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用地范围简图,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提出规划用地申请。管委会经初步审查后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要与新区风格、环境协调,符合《淞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淞江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纪要,如有必要还应进行公示。鉴定通过后的规划由管委会报联席会审批。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查,由管委会组织集中进行,每项审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各职能部门超过三个工作日未出具审查意见按同意处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计划投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已批准的详细规划、项目施工图纸、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向管委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投标过程要按有关法规要求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并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向管委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对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进行放线。并由管委会人员进行现场验线并签署意见后即可开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管委会申请竣工验收。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其它验收文件。
  第三章 淞江新区建筑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用地功能细分要求,禁止前办公后住宅建设。住宅项目一律纳入住宅小区建设。
  第十六条 除规划划定的商业网点和商业街区外其它区域一律不设门面房并不得沿街开门。沿街开门的建筑底层室内标高与室外自然地面的高差不得超过60厘米。
  第十七条 沿淞江路、新北环路设置的项目禁止向淞江路、新北环路开口,其出入口应沿周边其它道路设置。
  第十八条 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绿线的位置应首先根据《淞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没有要求的按下列办法控制:
  多层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前沿退线不少于10米;一般道路不少于5米。
  高层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前沿退线不少于20米;一般性道路不少于15米。
  沿嵩山路东、西两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留作绿带。
  第十九条 临街居住建筑物阳台需要封闭的,应在设计时统一封闭;建筑楼梯间不得沿街开门,配套建设的化粪池、垃圾箱等附属设施应设在临街建筑后面,禁止沿街设置。
  第二十条 办公、写字楼建筑一律不得单独设置门卫房、变电房、自行车棚、汽车库、茶炉间等附属设施。这类设施一律在主楼设计时一并考虑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建设。营造统一开放的空间环境,除特殊要求外,单位院落不准设围墙、透空围栏等障碍性隔离设施,宗地之间可采取标志性隔离。
  第四章 淞江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 淞江新区地下设施共设供热系统、燃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和综合系统等五套独立的系统,其中综合系统由电信电缆、广电电缆和电力电缆共同组成综合管沟。淞江新区采用集中供热,各单位不准再建锅炉房。
  第二十三条 新区地下设施中供热系统、燃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由各有关部门按规划要求各自建设。综合系统由市管线公司统一建设。
  第二十四条 垃圾楼、公厕等公共设施,按照《淞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位置,由所属用地单位无偿提供土地,环卫部门进行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新区所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按有关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建设。
  第五章 违章建设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对淞江新区内的各项建设进行监督,对查出的问题一律报管委会协商决定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决定后,由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管委会未作出处理决定前,任何单位不得干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第六章 建设项目费用收取第二十八条 淞江新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委会内一个窗口办证、一个票据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均由管委会统一收取,然后按项目分配到各执收部门,每月结算一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性收费减半或免收,中介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6]74号
2006-4-12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现就贯彻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全面正确理解和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是《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深化和具体体现,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具有重要作用。贯彻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二、认真做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宣传、贯彻《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这部政府规章。要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开展《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让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照执行,让人民群众知晓这部政府规章,为促进提高政务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监督管理机制。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当建立政务服务行政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没有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州)要在今年内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编制、人员、经费上切实给予保障。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在地理位置居中、交通便利的地方,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充实和加强政务服务中心队伍。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是培养优秀公务员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选派和轮换工作人员,办好人员交接,创造良好条件,支持窗口工作人员工作。


  (三)做好清理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法制办、审改办等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进行全面清理,向社会公布,实行目录管理。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有关部门不得再在原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不得撤离已经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决定,不得对下级部门的服务事项是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设置障碍。


  (四)强化政务服务事项收费监管。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涉及收费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办事指南中公布其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在政务服务中心的银行窗口统一缴纳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缴入省、市、县。


  (五)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建设,完善窗口现有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逐步实现窗口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省政务服务中心与省级部门、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网络连接,开展网上咨询、查询、信息反馈等业务,逐步实现网上接件、预审等功能。


  (六)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政务服务运行制度。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四、加大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务求实效。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力度,切实办好政务服务中心。
贯彻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繁重。政府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协调配合,切实组织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各部门对贯彻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