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7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
附件:《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doc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撤销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证监局应当在受理相关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分支机构设立、收购事项的,可以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申请延期一次。期限届满未完成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收购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分支机构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拟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得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撤销方案转移客户、了结分支机构业务、关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应当自收到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撤销方案已实施完毕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和证监局出具的核查意见书,缴回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在申请获得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相关事宜,妥善处理与客户权益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已变更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变更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原营业场所关闭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被责令限期撤销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
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确保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
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情况和离岗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保存。年度考核和离岗稽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依法对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将证券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等内部管理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同城迁址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92号)、《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的通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的通知
建安办函[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3月份建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联系协调制度的通知》建办质[2005]23号文以来,各地积极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理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现将汇总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印发你们,望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务求安全生产和城乡防灾实效。
此外,尚有少数地区至今仍未明确建设领域个别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望此部份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和城乡建设防灾工作,尽快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六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
省直辖市自治区 工程施工安全 工程质量安全 市 政 公 用 运 营 安 全 自 然 灾 害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燃气运营使用安全 公共客运安全 风景名胜区、公园安全 城市供排水安全 城市垃圾安全 地震灾害 台风、暴雨灾害等 各类防灾规划
北京 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建委质量处 建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市路政局科安处 市运输局科安处、公交处 市政管委燃气管理办公室 市运输局科安处、公交处 园林局保卫处 水务局供水处、排水处 市政管委市容环境管理处 建委市抗震办 建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未明确
天津 建委质安处 建委质安处 市房管局 建委城建处 建委城建处 建委公用办 建委公用办 建委城建处 建委公用办、城建处 市容委环卫处 建委设计处 建委城建处 建委设计处
上海 建设和交通委建管处 建设和交通委建管处 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 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 建设和交通委交通战备处 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 建设和交通委交通战备处 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 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 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 建设和交通委规划科教处 建设和交通委城管处 建设和交通委规划科教处
重庆 建委建管处、小城镇建设处市政管委道桥处 建委建管处、小城镇建设处市政管委道桥处 国土房管局科技处 市政管委道桥处 建委市轨道办 市经委 交委 园林局风景区管理处、公园处 市政管委水务处 市政管委市容处 建委设计处 未明确 各主管部门
河北 质安处 质安处 住宅与房地产处 城建处 城建处 燃气安全管理中心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质安处 质安处 各相关业务主管处室
山西 安全站 质量站 质量站 安全站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安全站 安全站 安全站
内蒙古 建筑业处 工程处 工程处 工程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勘察设计处 城建处 规划处
黑龙江 安全站 质量站 房产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设计处 城建处、设计处 规划处
吉林 安全处 质监站 房地产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抗震办 抗震办 抗震办
辽宁 质安处 质安处 质安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质安处 质安处 质安处
山东 工程处、设计处、村镇处、建管局质安处、安监站 工程处、设计处、村镇处、建管局质安处、质监总站 工程处、设计处、房产处、建管局装修处 城建处 城建处 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勘察设计处 城建处 城建处
江苏 建管局质安处、城建处、村镇办 工程处、建管局质安处、质监总站 房产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园林处 城建处 城建处 抗震办 城建处 规划处
安徽 建管处(建筑安全办) 建管处(建筑安全办) 房地产处 城建处 \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勘察设计处 未明确 未明确
浙江 建管局 建管局 房地产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乡规划处 城建处 城建处 科技与勘察设计处 城建处 城乡规划处
福建 工程处 工程处 工程处、房地产管理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风景园林办 城建处 城建处 勘察设计处 城建处 城市规划处
江西 建管处、质安站 勘察设计处、建管处、质安站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市规划处 城建处 城建处 省抗震防灾办 省抗震防灾办 省抗震防灾办
河南 建管处 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建管处、城建处 房产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市规划与风景园林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办公室 建管处
湖北 建管处(村镇处) 建管处(村镇处) 房产处(村镇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勘察设计处 未明确 规划处
湖南 建管处、城建处、科技处、质安站 建管处、城建处、勘察设计处、重点办、科技处、质安站 建管处、科技处、质安站 建管处、城建处、重点办、设计处、科技处、质安站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勘察设计处 建管处、城建处 规划处
广东 建管处 建管处 住宅与房地产处 城乡建设处 城乡建设处 城乡建设处 城乡建设处 城乡建设处 城乡建设处 城乡建设处 勘察设计处 未明确 城乡规划处
广西 质安总站 质安总站 质安监总站、房产处 城建处 \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市规划园林管理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勘察设计处 勘察设计处 城市规划园林管理处
海南 建设监理处 建设监理处 建设监理处 城建处 \ 城建处 交通厅 城建处 水务局 城建处 勘察设计科技处 水务局 未明确
云南 建管处、城建处、定额处、村镇处、招标办、安监站 建管处、城建处、定额处、村镇处、设计处、规划处、质监站 房产处 城建处 \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抗震处 城建处 抗震处
贵州 施工管理处 施工管理处 房产处 城建处 \ 城建处 省客运管理局 风景处 城建处 城建处 设计处 设计处 规划处
四川 质安总站 质安总站 房管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风景园林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勘察设计处 勘察设计处 规划处
陕西 建管处 建管处 住宅与房地产处 城建处 \ 城建处 交通厅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抗震办 未明确 未明确
甘肃 工程处 工程处 工程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规划处 城建处 城建处 抗震办 城建处 办公室
宁夏 建管处、安监总站 质监总站 质监总站 质监总站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抗震办 科技处 规划处
青海 建管处 建管处勘察设计处 住宅与房地产处、勘察设计处、建管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省抗震办 城建处、城乡规划处、建管处 城乡规划处、勘察设计处、建管处、省抗震办
新疆 安监总站 质监总站 质监总站 质监总站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城建处 抗震办 抗震办 城市规划处
新疆建设兵团 建设局建设行业发展处、安监总站 建设局质监总站 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兵团交通局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建设局地震办 \ 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
注:1、未注明厅局级单位的均为建设厅
2、斜体字为其他系统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