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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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即将到来的“清明”、“五一”、“端午”等小长假的旅游安全工作,保障旅游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旅游安全工作严峻形势。今年以来中东北非地区局势动荡、日本特大地震等境外突发事件频发,对我出境旅游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随着清明、“五一”和端午小长假及春季旅游旺季的来临,旅游安全工作压力进一步增大。各地要认清形势,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的理念,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督促企业针对自身旅游接待特点,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旅游接待活动全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有效防范应对措施;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应急知识培训。要监督旅行社依法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引导其他旅游企业购买相应责任保险,化解突发事件给企业发展和游客带来的损失。
  三、强化联合检查及隐患排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联合检查督查,形成监管合力。针对即将到来的旅游旺季及春季旅游市场特点,重点做好旅游消防、旅游餐饮、旅行社用车等重点环节及大型游览游乐设施、客流集中区域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
  四、加强安全引导和宣传。各地要针对灾害性天气、传染病疫情等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及时广泛发布出游安全提示,引导游客主动防范规避风险。要通过强化旅行社行前说明会制度、发放宣传手册、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强化对游客的安全教育,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互救技能;积极引导游客投保个人旅游保险,通过保险化解可能面临的各类旅游风险;发挥媒体宣传导向作用,引导游客合理合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对旅游活动的影响,培育游客理性、安全出游的消费理念。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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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2004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部门同意,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5个科目均为78分(试卷满分均为130分)。
二、请各地在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6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2004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报考科
目数量报考人数合格人数合格率%备注五科二科合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为本年度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


填表人:负责人: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标准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做好2011年(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在重点认定领域内(见附件一),认真做好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二、三、四)。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每个省(区、市)择优推荐不超过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择优推荐不超过13家(其中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贸委)的由省级经信委(经贸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家认定和省市认定职能分开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贸委)、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六、请于5月15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
附件:一、2011年重点认定领域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07574110502096.pdf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四、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07574112561437.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
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
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
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
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
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
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 月
15 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
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
立案审查。3、走私违法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企业专职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 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
值不低于2000 万元。


附件三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
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
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
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
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
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
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
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 年之内)及其经济
效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
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的推荐意见。